卷五·受杖死第三十五

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,看阴囊等妇人阴门并两胁肋、腰、小腹等处有无血 痕。小杖痕,左边横三三寸,阔二寸五分;右边横三三寸五分,阔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
大杖痕,左、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,各深三分。各有脓水,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、皮肉溃烂去处。

背上杖疮,横三五寸,阔三寸,深五分。如日浅时,宜说兼疮周回,有毒气攻注、青赤皮紧硬去处。如日数多时,宜说∶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、皮肉溃烂去处,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

又有讯腿杖,而荆杖侵等外肾而死者,尤须细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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