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·被打勒死假作自缢第二十二

自之、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之,甚易辨。真自之者,用绳索、帛之类系缚处,交至左右耳后,深喉色。眼合、唇开、手握、齿露。之在喉上,则舌抵齿;喉下,则舌多出。胸前有涎滴沫,臀后有粪出。行被人打勒杀,假作自之,则口眼开、手散、发慢。喉下血脉不行,痕迹浅淡。舌不出,亦不抵齿。项上肉有指爪痕,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。

惟有生勒未死间,实时吊起,诈作自之,此稍难辨。如迹状可疑,莫行检作勒杀,立限捉贼也。

凡被人隔物,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,伪作自之,则绳不交。喉下痕多平过,却极深,黑黯色,亦不起于耳后发际。

绞勒喉下死者,结缔在死人项后。两手不垂下,纵垂下亦不直。项后结交,却有背倚柱等处,或把衫襟KT 着,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,是要害处气闷身死。

凡检被勒身死人,将项下勒绳索,或者诸般带系,临时仔细声说,缠绕过遭数。多是于项后当正,或偏左、右系定,须有系不尽垂头处。其尸合面地卧,为被勒时争命,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,或沿身上有 擦着痕。

凡被勒身死人,须看觑尸身四畔,有扎磨踪迹去处。

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,其人已死,气血不行,虽被系缚,其痕不喉赤,有白痕可验。死后系缚者,无血 ,系缚痕虽深入皮,即无青喉赤色,但只是白痕。

有用火篦烙成痕,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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