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·单父宰第三百四十七

青州民某五旬余,继娶少妇。二子恐其复育,乘父醉,潜割睾九而药糁之。父觉,托病不言,久之创渐平。忽入室,刀缝绽裂,血溢不止,寻毙。妻知其故,讼于官。官械其子,果伏。骇曰:“余今为‘单父宰’矣!”并诛之。

邑有王生者,娶月余而出其妻。妻父讼之。时淄宰辛公,问王何故出妻。答云:“不可说。”固诘之,曰:“以其不能产育耳。”公曰:“妄哉!月余新妇,何知不产?”忸怩久之,告曰:“其阴甚偏。”公笑曰:“是则偏之为害,而家之所以不齐也。”此可与“单父宰”并传一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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